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 无锡顺鼎阿泰克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无锡顺鼎阿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SDJD20140924所欠货款170000元,及以17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3倍计算的违约损失。 二、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给付原告(反诉被告)无锡顺鼎阿泰克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编号JDCG20161214所欠货款22400元,及以29200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类利率计算的违约损失。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5290元减半收取264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合计3614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山东九鼎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本诉上诉案件受理费5290元、反诉上诉案件受理费1938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12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