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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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国电南自美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华电集团南京电力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美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于2019年4月20日解除; 二、被告***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美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用22333.33元; 三、驳回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美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为350元,由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美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325元(被告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南京国电南自美康实业发展有限公司预交,被告随上述款项一并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