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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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返还原告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19658.02元,并支付借期内利息325.31元,逾期利息5161.66元(暂算至2020年5月31日,此后的逾期利息以未还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2.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429元,减半收取214.5元,由被告***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