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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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中矿宏远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瑞奥运输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 青岛华运祥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117252.77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9656.3元。 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11725.28元。 四、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无责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11725.28元。 以上合计150359.63元于判决生效后之日起10日内付清【可直接支付给权利人,其中18927.08元由被告人民保险公司直接支付给被告青岛中矿宏远工贸有限公司(账号:90×××26、开户行:青岛农商银行崇明岛路支行),其他剩余款项131432.55元支付给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账号:37×××81、开户行:建设银行青岛开发区支行)】。 五、驳回原告青岛真情巴士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450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252元,由原告承担666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承担1338元,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承担124元,被告人寿保险公司承担124元(可直接支付至原告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