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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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晋中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东莞市恒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75902元;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付原告东莞市恒通达物流有限公司货物损失175902元; 驳回原告东莞市恒通达物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577元,减半收取3289元,由被告***与被告祁县鼎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45元,被告***与被告郑州沃金货运有限公司负担16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当于上诉期限届满前交纳上诉费(上诉费收款单位: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兴业银行信阳分行,账户:46×××16)。并在交费后的次日起5日内将交费凭证交付本院一审承办人。上诉人未按上述规定交纳上诉费和交付上诉费凭证的,本院将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7-24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