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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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青岛大宗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青岛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三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三支公司在交强险物损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岛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2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市北第三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青岛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2500元。 以上款项合计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可支付至原告指定账户,户名:青岛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账号:20×××20、开户行:中国银行青岛分行)。 二、驳回原告青岛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承担27元,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承担23元(支付至原告以上账户)。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