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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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庆阳能源化工集团钻采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庆阳能源化工集团钻采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泥浆池治理费776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9年5月9日起至案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月利率均按0.5%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庆阳能源化工集团钻采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19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