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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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天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与被告***、柳州市天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8年1月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归还借款本金553519.22元(利息、罚息按《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的约定从2019年11月27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州市高新开发区支行支付律师代理费25469.9元; 四、被告柳州市天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第二、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判决原告持本判决书单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本案房屋抵押登记,并对抵押物柳州市房屋办理押权登记后享有在法定物权担保范围内的优先受偿权的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之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9672元,减半收取4836元,保全费3470元,合计8306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柳州市天翼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之人数或者代表人之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