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青岛兴明铸造有限公司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借款本金1300000元及合同约定利息(扣除已付利息);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律师代理费72400元; 三、被告青岛兴明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四、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九龙支行对被告兴明公司名下的坐落于胶州市抵押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抵押权(他项权证号:胶他项(2014)第852号),对该抵押物变现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30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被告青岛兴明铸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