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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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陕西宝鸡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宝鸡市财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万元,并自2019年11月1日起按照月利率2%支付上述款项至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 二、被告陕西宝鸡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宝鸡市财投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实现债权费用28548元。 三、被告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唐苑园林观光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陕西宝鸡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被告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陕西宝鸡人民商场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被告陕西鸿达水景园艺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唐苑园林观光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