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与被告***、***、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于2012年10月25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立即到期; 二、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贷款本金306816.26元、利息1002.2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4月13日),并按上述《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偿还2020年4月14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期间的利息(含未结清正常利息、未结清罚息、未结清复利、提前还息金额); 三、被告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贷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北湖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59元,由被告***、***、郴州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