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青岛馨茹工贸有限公司
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二支行借款本金2302372.47元及利息(截至2018年7月26日的利息为150731.69元,此后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

二、被告***对被告***的第一项债务向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二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青岛馨茹工贸有限公司对被告***的第一项债务在最高债权本金余额300万元及相应利息(费用)范围内向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二支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二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21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合计32960元,由被告***、被告***、被告青岛馨茹工贸有限公司、被告***负担31692元,由原告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中路第二支行负担126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21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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