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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怀化新康牧业有限公司 怀化正大有限公司 溆浦均益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怀化新康牧业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怀化正大有限公司货款1051777.4元; 二、被告怀化新康牧业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怀化正大有限公司从2019年8月6日起,以1051777.4元为基准,按照年利率4.35%计算至全部货款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4266元,减半收取7133元,由被告怀化新康牧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