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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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牡丹江市宏伟防寒制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牡丹江市宏伟防寒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46800元(至2019年5月28日止,按月利率1.5%标准计算),并继续给付原告利息至本息执行完毕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减半收取710元,由被告***、***、牡丹江市宏伟防寒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