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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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维持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第一、五项; 变更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劳务合作费、管理费591991.11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的计算,以债务款591991.11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三、变更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为:上诉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上诉人***支付履约保证金200000元(利息的计算,以债务款200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2月1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 四、变更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2019)桂1002民初354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被上诉人贵港市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被告***履约保证金1754400元、农民工保证金382178元,合计2136578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41694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46694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44694元,被上诉人***负担3000元;一审案件反诉费44206元(被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29344元,被上诉人***负担1486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651元(上诉人***已预交),由上诉人***负担33430元,被上诉人***负担17221元。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确定的时间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