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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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人民医院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因交通事故产生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2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25635.66元。 前述费用147635.66元,扣减***已支付的13500元后,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134135.66元,向***支付13500元。 二、驳回***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92元,减半收取746元,由***承担500元,***承担24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逾期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可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裁判日期 | 2020-05-0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