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黔东南州施秉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施秉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龙云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黔东南州施秉恒河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五十万零三千元; 二、驳回被告龙云发的反诉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8830元,反诉受理费3386元,共计12216元,均由被告龙云发负担(受理费8830元未交)。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如果义务人未按本判决书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付期限届满义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自给付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7-1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