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6-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
山东宝阳干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给原告山东宝阳干燥设备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9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自2016年8月20日至2017年9月8日,本金按93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7年9月9日至2019年8月19日,本金按190000元,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货款全部付清之日,本金按190000元,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00元,减半收取205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共计3520元,由被告贺州市骏鑫矿产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1-14
发布日期 2020-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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