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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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张家界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偿还的借款本息及费用共计14405604.02元,并支付以7919156.48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5%计算的自2018年2月27日起至款项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张家界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84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共计123842元,由被告***、***负担113233元,原告张家界路桥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元1060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