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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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云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吴忠市新元供热有限公司 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通支行 宁夏九来富米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吴忠市云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向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通支行偿还借款本金900万元及利息216715.28元(暂计至2019年9月18日),并按月利率9.4999995‰承担自2019年9月1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利息,限被告吴忠市云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吴忠市新元供热有限公司、***、宁夏九来富米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吴忠市新元供热有限公司、***、宁夏九来富米业有限公司、***承担担保偿还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吴忠市云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三、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通支行有权对被告***名下的位于吴忠市××区(房产证号00103707)、吴忠市利通区金屋花园一号楼9303号(房产证号0095904)、吴忠市利通区金屋花园一号楼9304号(房产证号0095900)、吴忠市利通区金屋花园一号楼9305号(房产证号0095898)、吴忠市利通区金屋花园一号楼9403号(房产证号0095901)、吴忠市利通区金屋花园一号楼9404号(房产证号0095899)、吴忠市利通区金屋花园一号楼9405号(房产证号0095897)房产、被告***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区(房产证号2009028675)房产、被告***名下的位于银川市××区(房产证号2009034453)房产、被告***名下的位于吴忠市××区(房产证号00115976)房产及被告吴忠市云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名下固定资产(详见最高额抵押合同清单)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原告宁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利通支行实现抵押权后,被告***、***、***、***可向被告吴忠市云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6317元,由被告吴忠市云昊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吴忠市新元供热有限公司、***、宁夏九来富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1-13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