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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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青岛华萃工贸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经济损失共计539346.5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61元、鉴定费2860元,合计15421元,由原告***负担6127元,被告青岛华萃工贸有限公司负担92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1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