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乐支行
桂林穗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平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桂林穗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还清贷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人民币317637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3月20日,从2020年3月20日起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给原告桂林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平乐支行。

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案件受理费21159元,减半收取10580元,由被告桂林穗美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担。

如义务人不按时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按法律规定向权利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1159元(户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桂林高新支行,帐号:32×××16),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2020-05-07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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