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7-02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毕节市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山支行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院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在人民币224371851.9元范围内,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坐落于毕节金海湖新区金海湖办事处旁梧桐-凤凰城在建工程项目;查封被申请人名下建设用地使用权;冻结被申请人毕节市梧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工行毕节金海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毕节中山支行账户。(财产线索清单附后)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湖北省工业建筑集团天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裁判日期 2020-04-15
发布日期 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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