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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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永州德润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借款本金48,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分二段计算,第一段利息为5,177,585.19元;第二段利息从2018年12月22日开始计算,分别按2013年(芝山)字0057号《房地产借款合同》、2014年(芝山)字0015号《房地产借款合同》、2015年(芝山)字0003号《房地产借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有权以被告永州德润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零他项(2013)字第330号他项权证对应的8623.7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永房他证零陵字第XXXXXXXXX号他项权证对应的在建工程]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就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权,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有权在最高限额68,300,000元范围内,以被告永州德润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永房他证零陵字第YYYYYYYYYY号、永房他证零陵字第ZZZZZZZZZ号他项权证对应的在建工程)予以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四、被告***、***在最高限额7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在最高限额70,000,000元范围内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对被告永州康乃馨养老产业投资置业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七、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永州德润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八、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零陵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8,438元,由被告永州德润房地产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30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