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蒙山县永兴摩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苍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广西壮族自治区苍梧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桂0421民初428号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住***。

主要负责人:胡建华,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行员工,住***。

被告:蒙山县永兴摩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民飞,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适用程序:简易程序

立案日期:2020年5月6日

开庭日期:2020年6月2日

原告诉讼请求:偿还借款本金644000元及利息24070.18元(暂计至2020年4月15日止,之后利息按合同约定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被告答辩意见:未提出答辩。

查明事实:2018年12月21日,原、被告在线签订《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额度644000元,用途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还款来源为生产经营回笼资金,额度有效期2018年12月21日至2019年12月21日,年利率5.0025%,未按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100%,逾期罚息利率为贷款利率上浮50%,结息日固定为每月的第20日。原告依约发放贷款,被告已支取借款644000元。之后,被告未依约还本付息。至2020年4月15日止,尚欠借款本金644000元、利息24070.18元。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出书面答辩。

本院意见:原、被告在线签订的《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依合同约定足额发放贷款,被告未按合同约定足额还本付息,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尚欠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不提出书面答辩,视为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放弃。

判决主文:被告蒙山县永兴摩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借款本金644000元及利息24070.18元(暂计至2020年4月15日,之后利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小微企业快贷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诉讼费:案件受理费10480元,减半收取5240元,财

产保全申请费3920元,合计9160元,由被告蒙山县永兴摩

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上述诉讼费用原告中国

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州分行已预交,由被告蒙山县永兴

摩托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负担

的诉讼费用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梧

州分行。

上诉权利: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

上诉于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潘锦波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何锦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裁判日期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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