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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绥化海兴房地产投资有限公司 绥化北方水泥有限公司 绥化泰安混凝土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执行异议之诉 |
法院 |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驳回原告绥化北方水泥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11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2-27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