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柳州市华厦物流有限公司 河南至公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 绥化市中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支付原告绥化市中天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122913元; 二、被告***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绥化市中天运输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共计22407元; 三、驳回原告绥化市中天运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5元,由被告***鸿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3206元,原告绥化市中天运输有限公司负担164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单位:开封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41×××21,开户行:建设银行开封市金明支行)。逾期不交纳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05-26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