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荃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绥化龙粤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南荃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剩余货款95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9月15日起以95000元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驳回原告河南荃美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60元,已减半收取123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裁判日期 2020-06-04
发布日期 2020-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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