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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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盛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贵州凯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凯里市港鸿百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凯里市港鸿百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黔东南盛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欠款4500000元及利息937099.6元,共计5437099.6元; 二、被告***、***、***对前述被告凯里市港鸿百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偿还的欠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三、被告凯里市港鸿百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黔东南盛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违约金900000元; 四、驳回原告黔东南盛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若义务人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55元,由被告凯里市港鸿百年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在上诉期限内直接向上诉法院预交上诉费,上诉于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束力州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则发生法律效力。 本判决生效后,如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19-11-20 |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