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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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 沧州临港中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海南儋州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黄骅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44190元及利息(其中以884710元为本金按照8.5%的年利率标准自2018年12月29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以159480元为本金按照8.5%的年利率标准自2019年1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二、被告海南儋州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198元,由被告河北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海南儋州华荷花卉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承担(限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诉讼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交(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收款单位: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23。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扫描下方二维码自行网上上诉立案及进行其他网上诉讼操作,或者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24 |
发布日期 | 2020-0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