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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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志丹县昌盛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庆阳能源化工集团钻采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民抗6号 抗诉机关: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钻采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荔宗科,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申诉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志丹县昌盛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张宪国,该公司经理。 一审被告: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秦买宁,该公司董事长。 一审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原油田退休职工,住***。 申诉人庆阳能源化工集团钻采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诉人***、***、一审被告志丹县昌盛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庆阳能源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甘10民终1014号民事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以甘检民(行)监[2019]62000000089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案指令甘肃省庆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姚佳利 审判员柳虹 审判员魏晓梅 二零二零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蒋媛 |
| 裁判日期 | 2020-01-1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