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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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寿县畅兴运输有限公司 汉寿县太子庙中心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2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支付汉寿县畅兴运输有限公司垫付款7772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撤销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2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变更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2019)湘0722民初291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在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10207.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四、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5390元,减半收取2695元,由***负担351元,汉寿县畅兴运输有限公司负担234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31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分公司负担1431元,由***负担14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