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咸阳华商投资有限公司 咸阳东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4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二、变更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2019)陕0404民初4314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咸阳华商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闫聚财支付过渡费56342.81元; 三、驳回闫聚财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照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204元,由闫聚财负担302元,咸阳华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90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681元,由闫聚财负担422元,咸阳华商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259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5 |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