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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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归还借款本金657190.85元及利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利息的计算方式:截至2020年4月13日的利息为9736.19元,之后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玉林市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被告***、玉林市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返还财产保全费3970元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 四、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玉东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债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10470元,减半收取5235元;由被告***、玉林市恒大金碧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