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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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西南州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云春茶叶开发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兴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终结贵州省兴义市人民法院(2018)黔2301民初510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尚未受偿的债权202100元、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贵州云春茶叶开发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黔西南州永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履行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
裁判日期 | 2020-06-02 |
发布日期 | 2020-07-0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