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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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黔0603执101号 申请执行人:***,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贵州省印江县人,务农,住***。 委托代理人:王茂,贵州献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贵州省铜仁市武陵农林生态开发有限公司(发下简称武陵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汪江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义务的(2018)黔0603民初209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申请执行武陵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3日立案执行,3月6日向被执行人武陵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武陵公司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劳动报酬15761元,负担执行费136元。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武陵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其有财产可供执行。但该公司正与华能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正在合作开发“铜仁市武陵峰恒寿康养中心”,且该公司实际控制人汪育卫向法庭明确承诺待项目落实后首先支付所拖欠的民工工资。申请执行人***为了不影响该公司的合作,于2020年6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 终结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2020)黔0603执10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先堂 审判员 刘元美 审判员 田 润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杨俊文 书记员 张嘉曦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7-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