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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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薛见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尚欠原告***劳务费人民币2415000元(2014年5月16日之后若有付款应从中扣除;原告与被告薛见坤若在2014年5月16日之后有顶账协议等也应依法扣除相关款项);

二、被告薛见坤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欠款利息(以2415000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17日起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37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35937元(原告预交),由被告薛见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第二审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4-01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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