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7-0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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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普洱众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货款53830元;

二、被告普洱众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自2018年6月7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货款53830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5.655%的标准计算的违约金;

三、如被告普洱众鑫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红河州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本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责任的,由被告普洱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四、驳回原告云南晨鸣电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6元、公告费260元、保全费620元,合计2116元,由被告普洱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的申请执行期限为判决生效后二年内。

裁判日期 2020-05-26
发布日期 20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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