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5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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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市分公司支付326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鉴定费2000元,诉讼费合计2805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负担(该款已由原告预交805元,由人寿嘉兴公司预交2000元,原告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人寿嘉兴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人寿嘉兴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支付80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裁判日期 2019-09-27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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