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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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海南赣丰肥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海南赣丰肥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822563.8元及利息(利息以1822563.8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6320元,由原告负担1914元,由被告***、海南赣丰肥业有限公司负担2440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5-2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