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 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贵州锦绣黔程十字绣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三日内向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19700元及支付利息(至2019年7月31日利息为418644.77元,2019年8月1日起的利息,以本金1197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575‰计至本金付清日止,利随本清); 二、被告***、***、***、***、***、***、贵州金圣智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本判决生效三日内承担向原告安顺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八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918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784元,由八被告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八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向原告支付,原告不再向本院退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不提起上诉,则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原告可在履行期届满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
| 裁判日期 | 2020-03-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