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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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医疗费10,000.00元、误工费8,921.80元、护理费6,749.83元,交通费956.00元,合计26,627.63元; 二、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给付原告***医疗费9,687.81、住院伙食补助费4,100.00元,合计13,787.81元; 三、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黑龙江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一次性给付被告***垫付医疗费5,889.2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9.00元,原告***负担44.00元,被告***承担435.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2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