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哈尔滨时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张延国房屋重新修复费用60974.3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鉴定费5500元,合计6231元(原告张延国已预交6231元),由被告黑龙江方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延国。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