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吉高通用电气有限公司 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偿还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借款本金19,084,162.26元并支付罚息(以19,790,499.9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21日起至2019年11月5日止;以19,759,008.9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6日起至2020年4月14日止;以19,159,008.9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5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以19,096,442.2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16日起至2020年5月29日止;以19,084,162.26元为基数,自2020年5月3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均按年利率5.4375%上浮50%标准计算,扣除已付利息2,704.62元)。 二、如果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第一项履行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有权对登记在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吉林市××区的三处房屋(1.产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高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1581.60㎡;2.产权证号:市房权证高字第XXXX号吉林市房权证高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517.69㎡;3.产权证号:市房权证高字第XXXX号吉林市房权证高字第XXXX号,建筑面积2628.85㎡)及土地使用权(使用权证号:吉市国用(2011)第220204003330号,面积:10393.93㎡),经依法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1,306元,由吉林市众诚分离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