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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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北方喀博尔炭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吉林省北方喀博尔炭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共同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00万元、利息164664.45元、逾期利息(以400万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6日起至本息结清日为止,按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50%计算利率)。 二、被告吉林省北方喀博尔炭业有限公司逾期不履行本判决第一项义务,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在拍卖、变卖被告***名下位于吉林市××区轴至6轴、B轴至G轴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证号为:吉(2018)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所得的价款中在400万元范围内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59元,由被告吉林省北方喀博尔炭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