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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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省松花湖生态示范园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蛟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要求被告吉林省松花湖生态示范园开发有限公司偿还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50万元、借款期间利息137578元、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250万元为本金,从2019年3月26日起至本金结清日为止,按合同约定利率上浮50%计算)。 二、要求被告***、***对上述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吉林蛟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名下的坐落于吉林市××区轴至12轴、H轴至Q轴【不动产证号为:吉(2018)吉林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的不动产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蛟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950元,由被告吉林省松花湖生态示范园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6-28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