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吉林省瑞光科技有限公司 吉林市冠隆基础设施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永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瑞光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给付吉林省永吉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借款本金400,000元,并自2014年1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00元,由吉林省瑞光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4-01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