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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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0118民初5673号民事判决第一、三项; 三、于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内蒙古希拉穆仁大草原旅游有限公司向***赔偿303302.6元; 四、内蒙古金桥旅行社有限公司对内蒙古希拉穆仁大草原旅游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五、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款项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8183元,由***负担2306元,广州市金马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负担27元,内蒙古希拉穆仁大草原旅游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桥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7671元,由***负担1821元,内蒙古希拉穆仁大草原旅游有限公司、内蒙古金桥旅行社有限公司共同负担58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