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纠纷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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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内蒙古东昕信息化综合物流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社会保险纠纷 |
法院 |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5)西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内蒙古东昕煤炭物流有限公司及一审被告孙某连带赔偿上诉人卢某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停工留薪期工资、伤残津贴、一次性伤残补助金、鉴定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408,215.71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三、驳回上诉人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一审被告孙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上诉人内蒙古东昕煤炭物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