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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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彭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原告***与被告宁夏福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彭阳县农贸市场旧城改造项目室内装修设计合同》无效; 二、被告宁夏福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设计费75万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45元,由原告***负担10645元,被告宁夏福昌实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11300元。 |
裁判日期 | 2020-03-30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